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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08-16 15:16:59 查看次数:2433 次


鄂土协发[2016]02号

 

 

各会员单位:

《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28日第三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印发施行。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

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保障协会日常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会费收入为协会主要经费来源,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协会会员会费的减免,应经常务理事会提出,报理事会同意。

第三条  会员会费按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一般会员单位明确额度,标准如下:

副会长单位    15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   9000元/年

    理事单位       6000元/年

    会员单位       4000元/年

    第四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应在每年第二季度缴纳本年度会费。

    第五条  会费开支主要限于《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工作会议以及各专项工作会议;

    2. 各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

3. 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继续教育与培训活动;

4协会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等和兼职人员的劳务费;

5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购置固定资产、易耗办公用品等;

6. 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执业检查等工作;

7组织开展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理论研究、制定行业技术指引,开展业务交流和行业宣传;

8编辑出版本会刊物,建立和维护信息网络;

    9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10开展国际国内交流活动;

11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条  严格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建立会费收支账户及收支明细账目,每年应对年度会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将年度会费收支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协会秘书处应将审议后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和审计报告向会员公布。

第七条  会费标准根据需要可进行调整,但执行年度不少于两年。调整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