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服务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08-16 15:23:06 查看次数:3172 次
鄂土协发[2016]07号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6号)、《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服务办法(暂行)》(中估协发〔2015〕37号)和《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章程》,省协会制定了《湖北省土地(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服务办法(暂行)》,经三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现印发施行。
附:《湖北省土地(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服务办法(暂行)》
2016年7月29日
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
附:
湖北省土地(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
登记服务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登记代理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中介机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服务办法(暂行)》和《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省内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的企业和相关经济组织。
第三条 土地(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省协会负责湖北省境内土地(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的登记服务工作。
在中估协开展的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工作中,省协会协助完成推荐工作。
第四条 经省协会登记的中介机构由省协会颁发《土地(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证书》,纳入全国统一的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服务系统。
经登记的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登记代理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
第五条 中介机构申请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经工商确认的章程(合伙协议)等;
(三)日常管理制度;
(四)机构内土地登记代理从业人员情况,应提供三名以上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证明;
(五)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省协会受理土地(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申请后,报相关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在省协会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省协会登记为土地(不动产)登记代理会员。
第七条 省协会建立全省土地(不动产)登记中介机构年度考核评价制度。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为考评期,年度考评合格的由省协会颁发《土地(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年度考评合格证明》,该证明须与《土地(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证书》同时使用。考评结果在省协会网站公示。
第八条 省协会实行土地(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资信评价制度。
第九条 省协会建立全省土地(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公示系统,统一向社会公示中介机构登记信息、年度考评结果、资信评价结果、诚信记录等情况。
第十条 省协会协助中估协开展全省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登记材料的核查和转移登记工作。
第十条 土地(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因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需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向省协会提交《土地(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土地(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协会注销其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土地登记代理行业自律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终止营业的;
(五)其他应予注销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