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章程
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章程
(2023年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湖北省内依法注册的从事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登记代理的企业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联合会员进行自律管理;服务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估价与登记代理市场秩序,促进不动产估价与登记代理事业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北省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大型学术报告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活动计划,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6号汉街总部国际A座1206,邮政编码:430071,联系电话:027-8783053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会员自律准则、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建立健全会员自律机制,提高会员整体素质;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改善执业环境,提升行业地位;
(三)组织不动产估价与登记和自然资源评估评价理论、方法和政策的研究与交流,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数据和信息服务;受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估价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调解和技术审裁;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提升整体技术水平;
(四)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和开展会员信用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开;组织开展会员执业质量和风险防范机制的监督检查;
(五)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协调价格争议;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不动产估价和登记代理行业标准的建议,依法参与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行业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七)编辑汇总不动产登记服务和不动产估价资料,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和不动产估价信息,建立有关网站,开展行业宣传;
(八)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行业党建工作;
(十)法律、法规授权或相关部门委托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有个人会员的,个人会员数量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是本行业的生产(或销售)企、事业和相关经济组织,以及业务(行业)领域内资深专家;
(五)是从事不动产估价或登记代理的企业和相关经济组织。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接受本会的行业自律管理与执业质量检查。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五)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为专职,通过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由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工作组负责审核: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届,且须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财务管理人员,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成本会宗旨或分立、合并的,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多数会员退会自行解散的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