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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估价报告抽审暂行办法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08-16 15:14:29 查看次数:2248 次

(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土地估价报告质量管理,确保土地估价报告抽审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特制定湖北省土地估价报告抽审(抽取及评审)暂行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是全省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土地估价报告抽取以全省当年度申请年检和新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为单位。

两年为一个土地估价报告抽检周期,一个抽检周期内每个土地估价机构至少被抽取一次。属于下列情形的,为年度必查机构:

1.上年度抽查的土地估价报告存在不合格的;

2. 新申请注册的(提交模拟报告);

3. 本年度申请扩大执业范围的;

4. 本年度申请行业“B 级资信机构”的。

全国范围执业土地估价机构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报告抽检,申请年度B级资信评定的机构除外。

第四条 土地估价报告抽取对象为上年度内完成的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在适当考虑不同评估目的、不同用途、不同估价基准日、不同位置的基础上,对每个待查机构抽取两份报告。原则上不抽取个人用地土地估价报告。

第五条 土地估价报告评审以现行行业技术规范,包括《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01)、《农用地估价规程》(GB/T 1850 —2001)等为依据,参照行业内部操作守则,中国土地估价协会《土地估价报告评审规则》、《湖北省土地估价报告评分细则》、《湖北省土地估价方法评分细则》等。

第六条 土地估价报告评审实行三级审查制度,即专家独立初审、主审专家复审和会审。

第七条 土地估价报告初审由初审专家采取独立、分散、交叉评审方式进行,每份土地估价报告分别由两位初审专家评审,初审结果仅代表初审专家个人意见。

初审后,每份土地估价报告均有两位专家给出的初评分,土地估价报告初评得分为两位专家初评分算术平均。

第八条   土地估价报告复审根据初审情况确定,对以下几类报告进行复审:①初评分均在90分以上;②初评分差异超过10分的;③初评分均在60分以下;④有必要复审的其他情形。

复审由推荐的主审专家组织完成。对无需会审的土地估价报告,复审得分为该土地估价报告最后得分。

第九条   土地估价报告会审是对经过复审仍有异议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最后评定的程序。

需要会审的土地估价报告名单由主审专家提出。

会审由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相关专家,形成会审处理意见。

第十条   土地估价报告抽审全部资料由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存档保管,参加土地估价报告抽审人员应对抽审报告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对报告进行拷贝,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