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入会及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08-16 15:13:50 查看次数:2310 次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会籍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协会发展,根据《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及土地估价相关工作、拥护协会章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加入协会的意愿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请成为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
在我省执业的土地估价机构应加入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分为执业团体会员和非执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个人会员和非执业个人会员。
执业团体会员为经本协会注册或备案,专门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中介机构。非执业团体会员为从事土地估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展公益性土地估价、参与土地评估研究、教学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或其下属单位。
执业个人会员为经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初始登记,在我省注册执业的专门从事土地估价的专业人员。非执业个人会员为从事土地估价研究、教学的人员,以及专职从事地价管理工作的人员。
执业土地估价师个人入会按照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办法》办理。在我省注册执业的土地估价师为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当然个人会员,享有各项会员权利义务,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不再单独办理执业土地估价师个人入会。
第二章 入会申请材料
第四条 申请成为协会团体会员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入会申请书;
(二)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明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申请成为协会个人会员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入会申请书;
(二)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诚信承诺函;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 批准程序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受理入会申请。
第七条 协会会员会籍委员会对申请入会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并获批准的申请人将正式接纳为协会会员。协会专门委员会可保留拒绝申请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会籍委员会定期向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报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定,成为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四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协会举办各项活动的参加权。
(三)协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获得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权。
团体会员为理事单位的可推举代表参加本会理事会,团体会员为常务理事单位的可推举代表参加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五章 退会、暂停会籍和注销
第十条 会员退会须以书面方式向协会秘书处提出退会申请,并交还会员证书。由协会宣布退会,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协会有权保留追缴所欠协会会费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因违反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操守的,被取消执业资格的,协会将同时停止其会籍,免去其所担任的会内一切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被司法机关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会籍自然消失,其担任的会内职务自动免去。
第十四条 会员有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给予劝诫、内部通报批评、警告、公开谴责、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