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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湖北省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2024年修订)》意见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4-09-14 12:17:02 查看次数:596 次

各会员机构:

2024年上半年,省厅组织实施全省土地估价行业执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提出要建章立制提升质量,协会已修订《湖北省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并建立湖北省评估行业协会自律监督联动协调机制,有效发挥跨行业联合监督作用,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为一体的监管体系作为质量提升的工作任务之一,违规处罚计分办法修订稿草案经省协会工作委员会讨论,现面向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930日之前反馈省协会。

联系人:夏丽慧   邮 箱:371297376@qq.com  

 

 

附件:《湖北省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2024年修订)》

  

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

2024912

 

附件:

 

湖北省土地估价行业

违规处罚记分办法(2024年修订)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进一步提升我省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监管水平,规范会员执业行为、维护良好执业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业管理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以及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以下简称“省估协”)自律管理规定,结合我省行业实际情况,对原《湖北省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估协会员,对依法备案、入会登记、自律检查、投诉处理、技术审裁以及配合相关行政管理、司法纪检部门等工作中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业自律处罚。

第三条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是全省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省估协是全省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省估协秘书处是行业自律管理、记分处罚及复议申请的日常受理部门,秘书处组织协调有关专家以及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完成自律处罚实施。

第四条  全省土地评估机构及其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应当维护土地估价行业秩序,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与管理,对行业内违法违规和其他不正当行为应积极举报和举证。

第二章  投诉与受理

第五条  省估协依据《资产评估法》第三十六条,履行相应职责,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第六条  投诉分为个人投诉、法人(其他组织)投诉、行政职能部门转办或司法机关委托等。投诉或举报应提供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详细具体,有具体的事实和相关证明材料,便于调查与核实。

单位投诉或举报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投诉或举报的,应附个人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受理。省估协对投诉或举报人身份进行保密,投诉或举报人要求公开的除外。

行政职能部门转办或司法纪检机关移送的应有书面委托公函及案件相关材料。

第七条  投诉受理主要适用于会员登记、执业情况等,委托技术审裁或对估价过程、估价技术申请审查的不在此列。

被投诉对象是非备案土地估价机构及人员的,材料由省估协移交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审查投诉人提供的投诉材料及相关证据,在7个工作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办理投诉受理手续;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答复投诉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依规需要书面回复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无法告知或送达投诉人的除外。

第九条  投诉受理后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工作时限:

(一)调查取证一般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形成最终查处结论;

(二)调查取证过程中确实存在客观困难,报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调查时间可作适当延长,但应及时知会投诉人并作出相应解释;

(三)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协会可报业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联合查处,同时通知投诉人。

第三章  行业违规处罚方式

第十条  执业会员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省估协给予下列行业自律处罚:警示提醒、纠错检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信用评级或信用降级、暂停会籍、注销会籍等。

(一)警示提醒:以书面或面谈的形式告诫、提醒有关机构纠正违规行为;

(二)纠错检查:要求有关机构纠正其违规行为并以书面等方式做出检讨;

(三)责令整改:要求有关机构在规定时限内采取切实行动纠正违规行为,分析违规原因,提出杜绝违规的措施,清除违规影响和后果,提交整改报告;

(四)通报批评:依违规情节轻重,可分不同层次在行业内部、自然资源系统、相关行业等范围内将违规事项或违规机构予以通报并批评;

(五)取消信用评级或信用降级:视机构违规情节,取消或降低现有信用等级并对外公告,如果涉及A级资信机构,报请中估协给予处理;

(六)暂停会籍:在规定期限内暂时中止违规机构的省估协会员资格并对外公告,待整改合格办理相关手续后恢复;

(七)注销会籍:报请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该机构的执业备案,注销违规机构省估协会员资格并对外公告,收回《土地评估机构会员登记证书》,违规机构不得签署土地估价报告。

第十一条  执业专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的,省估协可给予下列行业自律处罚:警示提醒、纠错检查、通报批评、专家库除名、暂停会籍、注销会籍、建议除名等。

(一)警示提醒:以书面或面谈的形式告诫、提醒有关执业专业人员纠正违规行为;

(二)纠错检查:要求有关执业专业人员纠正其违规行为并以书面等方式对其违规行为做出检讨;

(三)通报批评:视违规情节轻重,在对有关执业专业人员给予警示提醒、纠错检查等处罚时,可分不同层次在行业内部、自然资源系统、相关行业等范围内将违规事项或有关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四)专家库除名:根据违规情节,取消有关执业专业人员省估协专家资格与权益,对尚未获得省估协专家称号的,在三年内暂停其参加省估协专家评选;

(五)暂停服务:在规定的期限内暂时中止违规执业专业人员的省估协会员服务(包括免费继续教育等),待整改合格后依申请恢复;

(六)建议注销:报请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该人员的执业备案,不得签署法定土地估价报告,并在省估协网站对外公告;

(七)建议除名:向发证单位建议,吊销违规专业人员相关资格证书,不得签署法定土地估价报告。

第十二条  在对执业会员机构和执业专业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自律处罚的同时实施违规记分管理。执业会员机构、执业专业人员违反行业自律,视情节轻重予以记分。

从处罚生效之日起满一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一个记分周期满分为12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2分时,根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罚,记分消除,重新开始记分。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三条  执业会员机构和执业专业人员同时受到多项处罚时,应合并处罚,记分合并计算。合并处罚中如包含暂停会籍、注销会籍,处罚时限可根据违规情况进行合并或增加。

接其他行业协会通报,对会员的行业自律处罚,可根据违规情节追加行业自律处罚。

第十四条  执业会员机构和执业专业人员自律处罚及记分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同时还可提请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视违规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报告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执业会员机构违规处罚记分

第十五条  执业会员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警示提醒,并记1分:

(一)夸大事实,对本机构进行虚假宣传的;

(二)不支持机构内执业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导致土地估价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未达到要求的。

第十六条  执业会员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纠错检查,记2分。并可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

(一)未依法接受协会自律管理,未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因机构管理原因出现违规情形,未造成损失的

(三)被土地估价行政主管等部门发文取消(撤消)服务资格的。

第十七条  执业会员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责令整改,记3分。并可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纠错检查

(一)因机构单方面原因未能履行对委托人的承诺,但未对行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主观故意采用有失客观的资料,未对行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提留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的

(四)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故意隐瞒土地估价业务,不申报业绩的,不按规定进行电子化备案的。

第十八条  执业会员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取消信用评级或信用降级,记4分。并可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纠错检查、责令整改、在行业内通报批评等处罚

(一)不履行与委托方约定的承诺,受到委托人投诉,对行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六)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七)自然资源部、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以及中估协、省估协的技术成果抽查中查出不合格报告的;

(八)未按《资产评估法》规定保存评估档案的;

(九)对评估专业人员独立执业进行不当干预;

(十)出具土地估价报告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备案的。

第十九条  执业会员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暂停会籍,记6分。并可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纠错检查、责令整改、取消信用评级或信用降级、在行业内通报批评等处罚:

(一)出具有重大遗漏评估报告,或其他形式成果的;

(二)明知委托方要求不合理,曲意逢迎,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的;

(三)因机构内部非客观原因,给委托方或行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在执业备案、入会登记、信用评级、配合检查等环节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知情并纵容执业专业人员冒名替签成果报告的。

(六)明知估价目的不具备合法性,仍承接该评估业务的。

(七)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八)提供土地资产占比较大的评估有偿服务,故意不出具土地估价报告,以有偿提供咨询服务为名,行土地估价之实等各种规避行业监管行为;

(九)连续三个年度在自然资源部、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以及中估协、省估协报告抽查中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  执业会员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注销会籍处罚,记12分,同时报请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该机构的执业备案。并根据违规情节加处取消信用评级、在自然资源系统内通报批评等处罚:

(一)土地估价报告或其他成果有重大差错,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

(二)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其他成果弄虚作假的;

(三)以行贿方式承揽业务的;

(四)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以任何方式从委托方接受或向委托方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的;

(五)未按《资产评估法》依法备案或备案后因变动导致未达最低备案条件,在此期间仍承揽业务、出具报告的;

(六)受到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处罚期间,仍承揽业务、出具报告的;

(七)违反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对行业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

(八)在一个处罚记分周期内,虽无严重违规行为,但多次重复违规,累计罚分达到或超过12分的。

第二十一条  执业会员机构发生下列情形,或受到暂停会籍处罚后拒绝整改或整改后未通过复查的,应处暂停会籍处罚,情节恶劣的,处以注销会籍处罚,并在相关行业内通报。

(一)私自伪造、涂改相关从业证明文件的;

(二)故意纵容本机构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机构和人员备案,在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在执业过程中指使或纵容公司员工弄虚作假、编造虚假案例和数据,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执业会员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给予注销会籍的处罚,并在相关行业内通报。

(一)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企业营业执照的;

(二)由于土地估价或其他相关执业活动而构成犯罪并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处的。

第二十三条  由多家执业会员机构联合参与的项目,出现违规情形时,主办机构承担主要责任,按规定处罚,组织或协助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相应从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执业会员机构暂停会籍原则上分为6个月和12个月,自处罚公布之日起算,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的,则需在处罚届满后方可受理其会籍恢复申请;注销会籍的原则上须自处罚公布之日起算满一年且处罚期届满后,方可受理其再次入会申请。

第五章  执业专业人员违规处罚记分

第二十五条  执业专业人员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警示提醒,并记1分:

(一)执业过程中态度恶劣,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口角争斗遭投诉或举报的;

(二)不维护行业形象,言行不当,对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执业专业人员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纠错检查,记2分。并可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

(一)未依法接受协会自律管理,未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三)从业机构等重要执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执业专业人员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纠错检查,记3分。并可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等处罚

(一)未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

(二)未遵守评估准则,未履行调查职责与独立分析估算,未勤勉谨慎从事业务

(三)未对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四)与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时,未履行回避义务;

(五)签署土地估价报告时,个人签章不严谨的

(六)签署的土地估价报告未按规定进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的。

第二十八条  执业专业人员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在行业内通报批评,记4分。并可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纠错检查等处罚

(一)编造虚假现场查勘记录,或刻意不保存现场查勘纪录的;

(二)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五)无客观正当理由,以实施有困难为由逃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业专业人员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暂停会籍,并行业内通报批评,记6分。并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纠错检查等处罚:

(一)伪造、涂改或转让资格证书或登记号码的;

(二)签署重大遗漏评估报告或其他成果的;

(三)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四)迎合委托方,签署严重失实的成果报告;

(五)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监督检查的;

(六)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七)提供土地资产占比较大的评估有偿服务,不出具土地估价报告,逃避土地估价行业监管所在机构的总估价师或技术负责人。

第三十条  业专业人员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注销会籍,记12分,同时报请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该人员的执业备案。并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纠错检查、在自然资源系统内通报批评等处罚:

(一)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签署重大差错报告,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

(三)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登记代理成果的;

(四)在执业备案、入会登记、信用评级、配合检查等环节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未按《资产评估法》依法备案或备案后因变动未达最低备案条件期间,仍承揽业务、出具报告的;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对行业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在一个处罚记分周期内,虽无严重违规行为,但多次重复违规,累计罚分达到或超过12分的。

第三十一条  执业专业人员因土地估价执业行为而构成犯罪并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处的,以及违规行为性质恶劣受到暂停会籍处罚、注销会籍处罚后仍不改正等行为的,报相应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在相关行业内通报。并可视情节实施建议除名处罚,即向发证单位建议吊销违规人员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由多家机构联合参与的项目出现违规情形时,主办机构签字专业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按规定处罚,组织或协助机构签字专业人员承担次要责任,相应从轻处罚。

第三十三条  执业专业人员暂停会籍原则上分为6个月和12个月,自处罚公布之日起算,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的,则需在处罚届满后方可受理其会籍恢复申请;注销会籍的原则上须自处罚公布之日起算满一年且处罚期届满后,方可受理期再次入会申请。

第六章  记分处罚程序

第三十四条  省估协秘书处受理违规处罚案件并核查执业档案等客观资料形成卷宗,相关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根据案件性质及内容抽取相关委员会以及有关专家形成工作组进行调查并作出记12分以下的处罚决定,记12分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形成处罚议案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实施。

第三十五条  形成处罚决定后,在对违规执业会员机构或执业专业人员实施处罚前,省估协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执业会员机构或当事执业专业人员调查结果,以及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六条  执业会员机构、执业专业人员受到暂停会籍处罚,在处罚期结束后,可向省估协秘书处提出恢复会籍申请,经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恢复资格。

第三十七条  执业会员机构、执业专业人员受到注销会籍处罚,在检查整改后,能重新达到申请会籍条件并提出申请的,按会籍管理有关规定重新办理。

第三十八条  受到行业自律处罚的执业专业人员或机构应组织本机构对照处罚决定和相关文件,分析错误原因,逐项检查落实;因执业质量原因受到处罚的,全面对照学习规程等技术文件;违规机构被要求整改的,要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省估协视其整改情况安排复查。

第三十九条  在每个记分年度结束后,省估协组织当期受到行业自律处罚的土地评估机构负责人和土地估价专业人员集中学习、加强教育,分析汇总典型案例开展全行业警示教育,强化行业自律处罚的效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土协发201102)相应废止。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规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专业人员的行业自律处罚情况,省估协应按照《资产评估法》规定及时报告省自然资源厅。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负责解释。